為了寫小美交辦的「工輿案」稿子
重新溫習了大法官的509號解釋以及美國的蘇利文案
並且找到了一篇我大三還是大四寫的報告
看了一後覺得:幹!!我以前還真他媽認真!!
這文章寫的還不錯咧~~
基本上我大學是不作弊低
對於作業也不大會抄襲
所以可以確定我大學時代真的很認真、寫的出這種報告
唉~~~~青春真他媽的伊去不復返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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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利文案與我國509號解釋」法意精神之比較並以我國最近審判實例申述之
上個月底,纏訟三年餘的「副總統呂秀蓮對新新聞」官司終於在最高法院的宣判下三審定讞,結果是以新新聞敗訴的局面收場。雖然新新聞對此結果表示遺憾並強調他們將爭訟到底提出釋憲的申請,不過可以預見的是短期內本案還會有非常多的後續效應。值得一提的是,宣判前大家把焦點放在大法官曾做出的509號釋憲對於本案的適用性上,因為大法官在509號解釋裡揭櫫了在誹謗案件中,控訴的一方有責任證明被告所言為虛,而不是由被告自證所言不假。而法界一般認為,這號解釋引入了美國最高法院著名的蘇利文案(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376 U.S. 255, 1964)中所謂的「真實惡意原則」(Actual malice),就是若是行為人的誹謗行為並沒有真正的惡意、或是根據行為人所擁有的資料可確信其言論為真者,則不能算是誹謗。美國最高法院的這項判決不但保障了一般人民言論上的自由,更維護了新聞媒體在報導新聞時的自由空間。所以本文將陳述美國蘇利文案及我國509號解釋的事實背景,並比較兩者在法意上的不同之處,最後以新新聞案為例子說明該法意精神的實際影響。
美國蘇利文案的事實背景
美國自獨立前即仰賴源源不絕的非洲黑奴作為勞動力的基礎,而黑奴自始即遭受不平等的待遇和歧視,在1860年代期間雖然曾經發生南北戰爭擴充了黑人的自由權,但在社會上黑人依然遭受諸多有形及無形的歧視,所以在1960年代則引發了一連串的黑人民權運動。
然而在1960年,著名的《紐約時報》刊登一則關於黑白種族的廣告,裡面刊載了蒙哥馬利市政府對於公民權抗議活動的粗暴處置。這則報導一登出旋即引發蒙哥馬利市警察局局長蘇利文的不滿,所以控告紐約時報刊登不實及妨害名譽,並訴請地方法院判決五十萬美元的賠償。這個案子一開始對《紐約時報》很不利,所以法院判決《紐約時報》應賠償50萬美元。
但是此案最後卻在最高法院的審判下有了出人意料的結果,最高法院的判決中一反普通法院的判決改判《紐約時報》無罪。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布瑞南在判決文中宣告:「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的言論自由,不但應包含批評政府的言論,無惡意的錯誤更容許存在」。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這項判決不但成為經典,對於新聞自由更具其時代意義。因為大法官們除了重新闡釋了憲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言論自由,還強調言論自由不但應包含批評政府的言論,更應該容許無惡意的錯誤存在。這項判決締造了「新聞自由」的時代解釋。
我國釋字509號解釋的事實背景
釋字509號解釋的申請背景乃是在民國85年所發生的一起誹謗官司。該案自訴人蔡兆陽時任交通部長,而該案被告黃鴻仁、林瑩秋則為商業周刊的總編輯及記者,在商業周刊上撰寫刊載了一篇標題為「信義大樓內大官們的『房』事揭秘」一文,內載「蔡兆陽裝修不當」「新上任的交通部長蔡兆陽,大手筆花了二百七十八萬元的公帑,重新裝潢,整修官舍,成為該棟大樓住戶廣為流傳的『頭條新聞』……」等言論,復遭當事人蔡兆陽認定該言論足以損毀其個人名譽,所以蔡兆陽即控告商業周刊總編輯黃鴻仁及記者林瑩秋兩人誹謗,一、二審法官均認定兩人有具體犯罪之事實而判決兩人敗訴,承辦律師隨後即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申請解釋憲法,兩位被告的律師認為刑法第310條的誹謗罪違反憲法第11條對人民言論自由的保障,而刑法第310對人民言論自由的侵害也違反憲法第23條所稱的比例原則。
大法官會議在接到申請後決定受理並解釋憲法,所以在民國89年7月7日作出了第509號解釋。大法官並未採納被告律師的說法而認定刑法310條違憲,但是大法官重新闡明了刑法310條誹謗罪的立法意義,並用心的釐清誹謗罪的認定標準,進而提出「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的觀念,也就是說誹謗被告若是有足夠證據證明本身有理由相信自己所言為真,法官則不得以誹謗罪定之,而且誹謗告訴人必須證明被被告所言為虛,而不是被告必須舉證證明自己所言為真。
這號解釋對於誹謗的認定提出了更明確的標準,也保障了誹謗的被告不會因為舉證不足而陷入刑法的恐懼之中。這點對於以報導新聞事件為業的記者尤其具有保障的意義,因為新聞工作的職責雖然是報導客觀的事實,但在時間緊迫性下常常被迫在無法完全查證事實的情況下作出報導,而這點便往往陷記者於誹謗的陷阱之中。所以509號解釋強調誹謗當事人若是足以相信自己所言為真則不可以誹謗刑罰相繩,這對於新聞工作者來說實在是一個重要的保障。大法官們將這種情況透過釋憲的方式標定成誹謗罪的阻卻違法事由之一。
蘇利文案和509號解釋的法意比較
綜上所述,蘇利文案所揭櫫的概念是誹謗罪的認定要件必須包含「真實惡意」;而509號解釋則是保障言論者在相信所言為真實不會遭致誹謗罪的約束。兩者對於言論自由或新聞自由的保障效果相同,但是仔細分析則會發現兩者在保障言論自由的觀點上是有差異的。與509號解釋相比,蘇利文案中的「真實惡意原則」對於言論採用了較為寬鬆的保障,也就是只要不具有「真實的惡意」則不應該被認定為誹謗。而509號只是認為言論者若能證明自己能相信自己所言為真則不算誹謗,此觀點在保障言論上是稍微遜於蘇利文案的。所以筆者認為509號解釋與蘇利文案在保障言論自由的宗旨上是一致的,但是在內容上則並不相同,蘇利文案採較為寬鬆的保障,而509號解釋則較為限縮言論自由。
兩案法意精神對新新聞案的影響
「呂秀蓮對新新聞案」是近幾年最具爭議性及代表性的誹謗官司,副總統的律師團雖然不是以刑事的誹謗而是以民事的損害名譽控告新新聞,但是其實質效果並不下於刑事的誹謗對新聞界所造成的傷害。本案經過一、二審宣告新新聞敗訴,復上訴至最高法院,而最七年沒有開庭的最高法院也罕見地以召開「辯論庭」的方式處理本案。雙方在四月二十七日辯論庭上的攻防焦點主要集中在大法官509號解釋是否適用本案上。
最高法院鮮少召開辯論庭,距離上一次召開已快超過七年,再加上案件涉及媒體言論自由,深具指標性意義,因此這次開庭旁聽席上,除了數位年輕見習法官之外,還有近二十位各級法院法官出席旁聽,是台灣法院開庭少見的現象。
由於最高法院並不針對案子的事實部分做「事實審」,所以本次開庭祇針對原判有無違背法令進行辯論,而雙方均不得提出新證據。若最高法院判定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適用於民事案件,祇要做過查證,「確信其為真實」就不會構成侵權,新新聞就可能翻案成功,而此案的判決除了能釐清第509號釋字文是否適用於民事案件外,也將影響以後所有有關言論自由訴訟的判決結果。
副總統對新新聞提起的是民事訴訟,509號解釋文原是針對刑事案件所做的解釋,至於是否適用於一般民事訴訟,法界存在不同爭議,新新聞律師羅明通主張509號解釋文適用於民事案件,理由是:第509號解釋,係針對憲法第十一條之言論自由之範圍所為之解釋,力求於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間求得一定之平衡,依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而就新聞界定其範圍。是以祇要在憲法上屬於所界定權力行使之範圍,即無民事或刑事之不法可言。惟有超過固有權力行使之界限,才有不法問題,才有刑事或民事制裁之問題。
但呂秀蓮律師尤美女反駁羅明通的說法,認為那是對509號解釋文過度詮釋。尤美女指出,這項解釋文並不是針對憲法第11條,而是對刑法310條第三項,免除媒體「自我證明」這一項所做的解釋,但媒體對報導仍需經過合理查證,並確信為真實。她更進一步闡釋,509號解釋文的意義在於釐清言論自由的界限,不是被拿來當做無限上綱。
筆者曾親自請教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李念祖律師,他本身也是509號解釋申請案件「蔡兆陽對商業周刊案」的代理律師。他認為誹謗罪乃是國家公權力對於言論自由的限縮,其效果及程度已經大過於民法的妨害名譽,在509號解釋保障了刑法上的言論自由後,豈有不一起保障效力和程度都遜於刑法的民是罪則?所以李念祖認為509號解釋的效力當然不僅限於刑法而應當及於民法,如此才算是對新聞自由有完善而周全的保障。
最後筆者認為,不論新新聞案最後的結果如何發展,都不可磨滅509號解釋中大法官們對於新聞自由的深刻保障,也期待新新聞在申請大法官解釋後能獲的大法官適當且及時的救濟,否則寒蟬效應(chilling effect)將不是指是個想像,而將會實際對我們未來將投入的新聞環境造成不可想像的影響。
2009年12月30日 星期三
2009年12月2日 星期三
關於生與死的兩滴眼淚:電影《南京!南京!》觀後感
大家一定都有過被電影感動到哭的經驗
但是大家可曾有過看完電影的那種感動
讓你無意識或者是潛意識飆淚的經驗呢?
《南京!南京!》就是那樣的一部作品
使我在片尾部自主地留下兩滴男兒淚
既然主題是南京大屠殺
當然要拿來跟兩年前拍攝
同樣以南京大屠殺為主題的《被遺忘的1937 》相比較
其實這部《被遺忘的1937 》我看過
而且是首輪時在電影院看的
但不幸的是
我幾乎忘記我看到了什麼
真是搞不懂是我老了記憶力退化了、還是我根本沒看過這片
我對它的映像真的很淡很淡
我只記得散場時我心裡只覺得這片沒有我想像的沉重
很神奇的是
原本熱烈相邀進電影院共賞的幾個朋友
走出放映廳後完全沒有任何關於本片的討論
可見這部片子有些問題
至於哪裡有問題
鑒於年代久遠也就不便評論了
不過回頭來看《南京!南京!》
它確實掌握了劇情片的精神
就是要有劇情(這不廢話嗎?)
更細緻的說
要讓觀眾對劇情有感覺、有意識的體認到劇情的存在
這點也許就是《被遺忘的1937》不足的地方
《被遺忘的1937》太像記錄片
甚至是那種沒有劇情、沒有問題意識的紀錄片
可是《南京!南京!》卻是徹底的劇情片
劇情片讓陰險的導演得以藉由劇情(誤)
將觀眾情緒玩弄於鼓掌之間
我上一部看過的黑白片叫做《鬼子來了》
導演是大陸的知名導演姜維
同樣以日軍侵華期間作為故事的歷史背景
用黑白影像來描述戰爭中發生的故事其實是非常有壓迫感的
去除顏色的黑白影像更能讓人注意到影像的結構並感受影像
《鬼子來了》片尾更巧妙的在主角頭顱被砍下的剎那
讓整個畫面出現了淡淡的色彩
讓人在視覺上非常的震撼
我本來以為《南京!南京!》也會這樣玩
可惜我猜錯了
不過光從影像層次來看
《南京!南京!》絕對是水準之上
好多鏡頭畫面都非常有視覺的張力
配上黑白的表現手法
讓你實在很難去忽視眼前純粹的視覺感受
如同它的英文片名《City of Life and Death》
《南京!南京!》整部片圍繞著生與死
導演陸川很俐落地將生與死穿插在電影的影像中
而且往往透過強烈的對比來突顯生死之間
片頭是日軍角川躺在地上的俯視特寫
角川當然是活人
但是僅閉的雙眼與身旁的黃土
透露出死亡的隱喻
不過眼皮隨即掙開看著頭上刺眼的太陽
暗示由死轉生
接下來一場日軍與國軍殘兵在斷垣殘壁裡纏鬥的戲裡
當國軍好不容易殲滅日軍的先鋒部隊
正準備休息整備以迎接下一場戰鬥
卻有一名九死一生的日軍小兵
步履蹣跚地拿著手搖蜂鳴器呼叫附近日軍支援
當下國軍是生
但是當「嗚~嗚~」的聲音響起時
飾演游擊隊指揮官的劉燁對大家說:「兄弟們,守不住了!」
每個人臉上露出絕望的表情
剎那間
雖生如死
片子後半段
不願苟且偷生的老唐(原本德國人的秘書)
用自己換取妻子與國軍軍官能離開南京求生
最後被日本人帶到刑場
日本軍官對即將受死的老唐說:「人總是會死的」
而老唐抽完最後一口菸回頭對軍官說:
「你曉得嗎?我的太太又懷孕啦!」隨即走向刑場被槍決
彷彿在嘲笑、反駁日軍
說著另一句:「生命總是會生生不息的」
老唐
雖死猶生
片末
看盡南京生生死死的角川
帶著兩個準備被處死的國軍與小孩到了城郊
他命令小兵放了兩個原本的將死之人
一老一少臉上的表情由準備赴死的嚴肅轉而疑惑
回頭看了一下日本小兵
此時兩人命運由死轉生
而角川望著老趙和小豆子離去的背影
對一旁的小兵說:「活著比死更艱難吧!」
然後默默走到一旁滿是蒲公英的小坡邊舉槍自盡
鏡頭拍著他面向草地身影
呼應了片頭俯視角川臉部那段由死轉生的暗示
角川的生命由生變死
從遠處聽到槍響的兩個生者
互相確認身上沒有彈孔後臉上露出生還的喜悅笑容
小豆子摘了路邊的蒲公英
被吹落的蒲公英種子又象徵了生命
彷彿為角川生命的終結開啟了希望
然而小豆子臉上的笑容卻噙著淚水
雖然是笑但卻像哭臉一般的痛苦
導演陸川細膩的在影像裡穿插完這些生與死之後
還不肯就此罷休
片尾用人像照的方式一一介紹劇中人物的生卒年份
大部分角色的生命都停留在1937或1938
最後一張是小豆子
螢幕上慢慢透出「還活著」三個字
我突然鼻子一酸眼淚就奪框而出
這完全在我沒辦法意識的情況下發生
全程像催眠般的讓我驚訝
所以我真的很佩服導演陸川
讓我見識到高段的電影導演如何掌握觀眾的情感
甚至可以控制觀眾的情緒在觀影時完全釋放出來
《南京!南京!》真可說是我今年看過最好的電影
無論是影像的呈現、劇情敘事都非常具有水準
這就是我為什麼願意花這麼多功夫寫這篇文章的原因
如果你可以不要用傳統的觀點去看《南京!南京!》
例如什麼國共OOXX、中日民族主義等
我絕對推薦這部好片給大家欣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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