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網址:
http://e-info.org.tw/node/27064
作者:王毓正(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台塑大煉鋼廠環評案,於10月1日環保署長裁示下,採「無記名表決」方式進行表決,投票結果以8票對6票通過另組小組審查提案,而非進入更嚴格的第二階段環評。之後因專家學者委員表示,投票前未清點在場人數,且投票後兩方票數都未達簽到人數一半(9票)質疑下,環保署長方裁示「擱置決議」。報載,該署綜計處長表示,儘管環評結論被裁示「擱置」並沒有前例,但須進一步蒐集資料、法規釐清投票爭議,在此之前並不代表投票結果不具法定效力。然而,本文以為決議程序是否瑕疵,重點應該是在於「無記名表決」。
筆者以為,自從第3屆國民大會因於1999年9月4日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憲法修正,而被大法官會以釋字499號解釋宣告,「其程序違背公開透明原則,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所不許」之後,我國政府權力運作乃至於任何涉及公益之決議,皆已能遵守以下原則,「除對人之表決應採無記名投票外,對事之表決,以記名投票表示負責為原則」。
友人就讀之劍潭國民小學,其學生家長會議事規則準則當中,亦明確規定「表決案一律採先提名後表決,後提名先表決方式進行。對案採先提案先表決,後提案後表決方式進行。對人以無記名表決,對事以記名表決以示負責」,亦有類似規定。一度筆者以為,上至修憲,下至國小家長會議事,皆已能秉持程序透明,記名投票表決以示負責。
詎料,原來環保署的環評決議向來係不記名方式表決。儘管環署表示環評委員投票都有簽名以示負責,「只是彌封起來而已」、「這是為了保護個別環評委員的人身安全考慮」。然而被彌封的簽名,恐怕充其量僅是對環署內部負責吧!但是民主憲政秩序下之以示負責,應該是對人民負責,而非僅是對政府高層負責,否則恐怕不是以示負責,而僅是效忠。更進一步言,所謂的專家委員若不能以真面目對外捍衛之自己專業,恐怕與戴著面具而假借神明意旨之祭司間也失去了界限!
司法審判之良否攸關人民權利或生死甚鉅,因此制度上除了給予身份與待遇上之保障之外,亦要求承審法官必須於判決上顯名以示負責。攸關好山好水以及廣大人民生存條件的環評審查,其背後的權力運作,除了專家判斷與不記名表決,還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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