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11日 星期日

<轉貼>關於進警局相關注意事項

因為有了被條杯杯驅離的經驗

友人寄了這個給我

放在這裡給各位參考參考

希望大家沒有需要用到的一天



關於進警局相關注意事項

被拘捕當時,需注意以下事項:

1.首先,原則上是採取行動上配合但應答上不鬆口的方式,

亦即有權保持緘默。

重要的是審度雙方實力,若我方陣勢夠大,才應考慮不合作對抗,

否則的話行動上還是儘量配合,以防被陷害與玩小手段。

2.如果有遇到暴力行為,應即刻記下臂章(左肩)或員警號碼(右胸)。

同時如果有必要可要求立刻送院驗傷,留下有力證據並爭取處理時間。

3.有權知道受拘捕的罪名。



在警局製作筆錄:

1.要求律師或第三人(親友)到場前保持緘默。

在這個前提下,有權致電律師、親人或朋友,尋求協助。

如果有必要,可以要求代聘律師。

不過最好由自己能信任的朋友與律師來協助最佳。

2.可以拒絕夜間詢問。

不過基本上還是審視一下雙方實力,

這類不合作行動,最好確定對我方有利,

或必須拖延爭取處理時間時方用為佳。

3.有權知道口供紙上寫什麼,及要求取得副本。

口供是我方認定的事實,所以不需考慮警方的質疑。

若口供紙所記錄與事實不符,有權要求更正,否則可拒簽簽口供書。

4.如受暴力對待,應即時向主管投訴,及有權要求立刻送院驗傷。

5.除非向法院申請,否則警方僅能扣留疑犯24小時,且需有合理懷疑。

6.除非用作呈堂證供,警方必須將所有財物,物歸原主。

7.一般來說,24小時內的拘留問訊,開釋與否由警方決定。

如果沒有合理的懷疑(如拘留問訊的依據)警方應儘速開釋,

但通常無論起訴與否,警方一定會先安一個罪名來確定自身合法性,

所以質疑這一點會比較沒有意義。

8.除非法院認定有拘留必要,否則一般來說不涉及保釋問題。

若警方懷疑被告可能逃走或有多重案底,

有可能不准保釋。(但被告可向法庭申請保釋)



起訴與保釋的部分:

1.如果事前得知有起訴可能,最好在筆錄時就能有律師在場為佳。

2.要清楚知道上庭日期及被告的罪名。

3.法院認定有拘留必要(預防逃走、串供等)才有保釋問題。

保釋的要件要看起訴與拘留的法律依據而定。

4.若不能負擔警方要求的保釋金,可要求降低保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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